记者昨日从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根据税务总局的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此外,税务总局还强调,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
|